1、
事业单位(在编)工作的,是算基层工作经验的。
2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视为“基层工作经历”:
3、在省级机关(单位)的直属或派出机构,以及所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;
4、在县以下机关(单位)工作或挂职的;
5、监狱、看守所、拘留所、劳教所等一线岗位工作的;
6、各级党政机关(单位)的工勤人员,以及以聘用、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(单位)工作的非在编人员。
7、注:
8、基层工作经历,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、国有企事业单位、村(社区)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、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。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,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。
9、报考省直机关(单位)的人员,在省级及以下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(非参公)、中央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(非参公)的二级及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。报考地(市)直属机关(单位)的人员,在地(市)级及以下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(非参公)、省属企业和事业单位(非参公)的二级及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。
10、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,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。